家長教師會簡介‧
海怡寶血小學家長教師會由2000年成立,今年是第五屆。本校家長教師會致力與海怡寶血小學攜手合作,成為家長貿學校之溝通橋樑,為同學創建一個合適的學習環境,協助學校推行有關發展活動。本會每年舉辦親子旅行,將學生、家長和學校之距離拉得更近,有助大家認識及溝通。
家長教師會會章
1. 會 名
本會定名為「海怡寶血小學家長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2. 會 址
香港鴨脷洲橋道355號。
3. 宗 旨
3.1 促進家長與學校間之聯繫及合作,使家庭與學校教育能相輔相承,以收教育之宏效。
3.2 支援學校,改善及提高學生之福利。
3.3 舉辦各類活動,以增進老師與家長之聯繫。
4. 會 員
4.1 家長會員:凡在本校就讀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均成為家長會員,須繳交會費,若會員有數名子女就讀本校時,其會員資格祗作一單位算。
4.2 教師會員:本校現任校長及教師均自動成為教師會員,毋須繳交會費。
4.3 名譽會員:本校校監為當然會員,毋須繳交會費;離任教師及舊生家長,可申請成為名譽會員,須繳交會費。
5. 會員權利
5.1 家長會員及教師會員於會員大會有動議、表決、選舉和被選舉權。
5.2 名譽會員於會員大會則有動議、表決、選舉權,並無被選舉權。
5.3 本會會員可享有參加本會所舉辦一切活動之權利。
6. 會員義務
6.1 會員應遵守會章及依從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6.2 會員須於入會時繳交規定的會費。過期一個月仍未繳交會費,作自動放棄會籍論,所欠會費本會保留追討權利。
6.3 會員須積極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
7. 會費
7.1 本會會員須依章繳交會員年費,由司庫發回正式收據。
7.2 每年會費之調整由執行委員會決定。
7.3 本會不會退還已繳交的會費。
8. 組織
8.1 會員大會
8.1.1 會員大會權責
8.1.1.1 釐定本會會務方針及計劃。
8.1.1.2 通過或修訂本會會章。
8.1.1.3 監管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包括審核工作報告,提供有關的諮詢。
8.1.1.4 通過執行委員會上年度的財政結算及下年度財政預算。
8.1.1.5 選舉執行委員,並通過執行委員會成員名單。
8.1.1.6 討論及決定其他會務。
8.1.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休會時,由執行委員會處理會中事務。
8.1.3 會員大會由執行委員會召開,每年應最少舉行一次。會上,主席須於會員大會上就本會的一般會務及財政狀況,作出報告;並須舉行選舉,以選出下一屆執行委員會委員。
8.1.4 會員大會的法定出席人數為會員當年家長教師會員人數之十分之一或以上;一切動議須得與會者過半數通過方可成為議決案。
投票時若雙方票數相同而無一方取得簡單多數票,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如大會出席人數不足,將會在14日內再召開,是次大會不論人數多少,均為有效。
8.2 執行委員會
8.2.1 執行委員會之職權
8.2.1.1 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處理所有日常會務。
8.2.1.2 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8.2.1.3 草擬本會會務的方針及計劃,並交大會通過。
8.2.1.4 制定本會財政預算,並交會員大會通過。
8.2.1.5 籌劃各項活動。
8.2.2 執行委員會由16名委員組成,其中8名為家長會員,8名為
教師會員。
8.2.3 校監及校長為執行委員會之當然顧問,有權列席執行委員會之會議。教師委員由校長推薦,校董會委任;家長委員會在會員大會中由全體會員以不記名的投票方式選出。全體執行委員會均為義務性質,不能收取任何薪酬。
8.2.4 於會員大會中取得最高票數之八位家長會員出任執行委員會之家長委員,主席副主席司庫文書康樂總務及聯絡則由委員以互選方式選出。
8.2.5 執行委員會職位及職責如下:
8.2.5.1 主席一人(由家長委員出任)
8.2.5.1.1 負責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領導推行會務及文件之簽署。
8.2.5.1.2 負責執行會員大會及執委會之議決案。
8.2.5.1.3 代表家長向校方提出意見。
8.2.5.2 副主席二人(第一副主席由家長委員出任,第二副主席則由教師委員出任)輔助主席推行會務,主席缺席時由第一副主席(家長委員)代行其職權;如第一副主席亦同時缺席,則由第二副主席代行其職權。
8.2.5.3 司庫二人(由家長及教師委員各一人出任)
負責本會各項收支賬目,及在會員大會呈報財政年報。
8.2.5.4 文書二人(由家長及教師委員各一人出任)
處理來往文件,負責一切文書工作及各項會議紀錄。
8.2.5.5 康樂五人(由二位家長委員及三位教師委員出任)
負責各項聯誼活動的策劃工作。
8.2.5.6 總務二人(由一位家長會員及一位教師委員出任)
負責處理有關庶務工作,如購買用品、佈置會場、印發通訊等。
8.2.5.7 聯絡二人(由家長及教師委員各一人出任)
負責聯絡本會內外一切事宜。
8.2.5.8 顧問:校監及校長為當然顧問。
8.2.6 執行委員會每年最少聚會三次,並須過半數委員出席方為合法。
8.2.7 除當然顧問外,各委員任期均為兩年,可連選得連任,連任不得多於兩任。
8.2.8凡現任執行委員,如其子女畢業後,該委員仍需履行餘下的任期。
8.2.9 執行委員有權補選委員,以補年中出現的空缺。
8.2.10 在同一屆任期內,同一家庭不可以有兩名成員出任執行委員會的委員。
8.2.11在會議中若雙方票數相同而無一方取得簡單多數票,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
8.2.12執行委員會不宜討論個人問題及影響學校行政。
8.2.13各會員不得以本會名義進行任何私人活動、商業活動或政治活動。凡違反此項規定,本會保留一切追究權利。
8.3 特別會員大會
若有25%或以上會員聯名提出任何動議,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執行委員應於開會前14天通知全體會員出席「特別會員大會」。
9. 財政
9.1 本會可將本會的款項用於發展會務和支付會務各項開支。
9.2 司庫須於執行委員會的會議中,報告本會的財政狀況。
9.3 執行委員會有權酌情決定從本會的款項中,撥出某些數目予學校,以供設立獎學金、獎項或其他用途,及校方有權使用所撥的款項 。
9.4司庫負責彙集會費,存入本會指定之銀行。支取款項時,支票須經主席、副主席或司庫(其中一人必須為家長委員,另一人則為教師委員)兩人聯署,方為有效。
9.5 所有支出均須得執行委員會核准;備用現金之調整由執行委員會決定。司庫須保留一切收支單據三年,三年後之單據作廢。
9.6 本會財務支出不能超過每年經費收入。若有需要須經特別會員大會通過方為合法。
9.7 本會財務支出之最高準則為當屆執行委員會任屆期滿時,不能有赤字結存。
9.8 如遇有債務或法律責任,執行委員會須負責向特別會員大會解釋,並由全體會員承擔有關之責任。
10. 核數
先由執行委員會推選一名義務稽核,再交全體會員大會通過,負責每年最少查核本會的賬目一次。
11. 修改會章/解散家長教師會
11.1 會章之任何修訂由出席會員大會三分之二大多數會員通過。
11.2 如遇本會解散,有關決定須獲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的三分二多數會員贊同。所有資產須由當屆執行委員會決定捐給本港的慈善團體或贈予本校。
12. 退會手續:會員如有特殊情況,可致函本執行委員會申請免除會籍,惟所繳交之會費概不退還。









